河源市区住房建设规划
(2006~2010)
河源市规划建设局
二○○六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供求分析………………………………………3
第三章 规划的指导思想和目标……………………………………5
第四章 住房用地供应指引…………………………………………8
第五章 住房建设的政策……………………………………………10
第六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14
第七章 附则…………………………………………………………15
附图 ………………………………………………………………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
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根据省
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
价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50号)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建房字〔2006〕103号)精神,结合
河源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以《河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河源市城市总体规划》、《河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河源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以及《河源市“十一五”城市发展规划(2006~2010)》为依据,按照
国家和本市
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编制。
第三条 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与《河源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共同承担对全市住房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
第四条 本规划的规划区为河源市区规划控制区,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第五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
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六条 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七条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和图件。
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供求分析
第八条 规划区内住房现状。
根据《河源市“十一五”城市发展规划》及住房
调查,至2005年底,市区户籍人口29.05万人,常住人口35万人,市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26.25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14.15万平方米。按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计算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分别为25平方米和20.75平方米。到2005年底,市区共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179套,总建筑面积14.15万平方米,直接解决了近6000人的住房困难问题。市区经核实有29户特困户,其中6户由政府提供了廉租住房。市区直管公房建筑面积3414平方米,其中
出租建筑面积约3000平方米。
第九条 近年住房供应和销售情况。
“十五”期间,市区房地产开发投资约21.6亿元,比“九五”期末增长456%。2005年市区房地产开发投资7.69亿元,同比增加1.48亿元,增长率为23.77%;市区商品房施工面积120.69万平方米,商品房竣工面积41.75万平方米,分别比上年增长38.72%和122.43%。2005年河源市区商品房销售(含预售)面积50.49万平方米,同比上升37.91%,其中住宅销售面积43.29万平方米,同比上升63.25%,住宅销售套数3391套,同比增长95.11%。根据2005年市场销售情况和市场调查,客户对购房面积的需求以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80~120平方米为主,约占62%。根据2004年、2005年的市场调查及相关统计数据分析,商品住房的空置率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十五”期间商品住房的空间布局主要集中在建设大道以南、中山大道以西、河源大道以东、沿江路以北的居住中区。
第十条 规划期内住房需求预测。
依据《河源市“十一五”城市发展规划》,至2005年底,全市按常住人口计算的城市化水平为33%。到2010年预计城市化水平将达到40%,市区常住人口达到40万。按照规划指标要求,2010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28平方米,预测 “十一五”期间市区住房建筑面积总需求为394万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房建筑面积需求为382.2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筑面积需求为11.8万平方米。
第三章 规划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第十一条 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发展全局,以努力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为基本目标,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
根据国家对住房供应结构调整的要求,按照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落实新建商品住房结构比例要求;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对交通、公共服务等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区位,改善中低收入群众的生活环境,降低生活成本。
第十三条 住房建设总量目标。
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40200套,总建筑面积约394万平方米。
1、规划期内,建设商品住房38770套,建筑面积约382.2万平方米(含旧城改造重建住房面积37.3万平方米)。
2、规划期内,建设政策性住房1430套,建筑面积约11.8万平方米。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350套,建筑面积约11.3万平方米;建设廉租住房80套,建筑面积约5000平方米。
第十四条 住房建设区域指引。
1、新增住房建设重点发展的地区:
(1)东城西片区:该区指建设大道以北,黄沙大道以西,文昌路及铁路以东,东源县以南地段。近期拟建设的主要项目有:雅居乐
花园。
(2)居住中区:主要是指市区中部地段重点完善区,包括建设大道两边的未建用地的开发建设,近期拟建的主要项目有:长城世纪华府、德欣花园。
(3)下园湖片区: 主要是指市区建设大道以南,中山大道以东,沿江路以北地段。近期拟建设的主要项目有:
东江明珠花园、天馨花园。
(4)宝源及老城片区:主要指宝源一路以南,以及
新丰江沿岸地段。近期拟建的主要项目有:
明珠华庭二期、金鼎·比华利花园、
新丰江明珠花园等。
2、规划期内,在东江东片区、居住北区(百子园)、西环路及火车站片区、城南居住区、高新区重点规划建设一批适应中低收入者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3、政策性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地点:
(1)在市区东城西片区内规划约5万平方米用地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建设,其中廉租住房用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
(2)在市区红星东路南边、群丰拆迁安置点内规划建设群丰村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用地面积约13900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用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
第十五条 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1、规划期内,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总建筑面积必须达到新建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的套型应是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小套型。
2、廉租住房保障本市特困家庭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本市低收入家庭和年青干部职工住房需求;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本市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其他商品住房满足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第十六条 住房建设年度指引。
根据《河源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及河源市区住房解困的相关要求,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为:
2006年,商品住房建设5300套,建筑面积约52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120套,建筑面积约9650平方米;
2007年,商品住房建设6330套,建筑面积约62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230套,建筑面积约18850平方米;
2008年,商品住房建设7550套,建筑面积约74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290套,建筑面积约23850平方米;
2009年,商品住房建设9080套,建筑面积约89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350套,建筑面积约28850平方米;
2010年,商品住房建设10510套,建筑面积约105.2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440套,建筑面积约36800平方米。
第四章 住房用地供应指引
第十七条 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坚持“居住小区化,小区规模化”的方针,杜绝无控制的零散居住用地的开发,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发展重心向北发展,适当向南和江东扩展。
第十八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规划期内市区住房用地供应总量预计约为187.9万平方米(含存量土地盘活),其中,商品住房用地约为181.51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用地约为6.39万平方米。
第十九条 住房用地供应结构指引。
1、商品住房用地。规划期内,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181.51万平方米中(含存量土地盘活),125.97万平方米的住宅用地用于供应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2、政策性住房用地。规划期内,新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总量为63900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房用地61900平方米,廉租房用地2000平方米。
第二十条 住房用地供应分区指引。
1、居住北区(百子园):总居住用地面积22.4万平方米,其中17.9万平方米作为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住房用地面积;
2、居住中区:总居住用地面积13.3万平方米,其中7.2万平方米作为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住房用地面积;
3、东城西片区:总居住用地面积49.6万平方米,其中27.8万平方米作为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住房用地面积;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用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
4、下园湖片区:总居住用地面积33.59万平方米,其中17.9万平方米作为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住房用地面积;经济适用住房1.19万平方米,廉租住房用地2000平方米;
5、东江东片区:总居住用地面积17.7万平方米,其中14.2万平方米作为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住房用地面积;
6、西环路及火车站片区:总居住用地面积9.7万平方米,其中8.7万平方米作为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住房用地面积;
7、宝源及老城片区:总居住用地面积11.2万平方米,其中7.9万平方米作为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住房用地面积;
8、城南居住区:总居住用地面积9.2万平方米,其中6.8万平方米作为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住房用地面积;
9、高新区:总居住用地面积21.2万平方米,其中19.1万平方米作为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住房用地面积。
第二十一条 住房用地供应年度指引。
2006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25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用地5090平方米;
2007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30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用地10120平方米;
2008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35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用地12850平方米;
2009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42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用地15580平方米;
2010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55.9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用地20260平方米。
第五章 住房建设的政策
第二十二条 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1、规划期内,应当按照总量控制、分期实施、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规划住房建设,以确保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单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面积所占比例达到近期规划控制区的住房规划要求,确保年度土地供应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目标的实现。
2、适当提高住房用地建设开发强度。针对我市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的现状,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规划期内,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用地的容积率。
3、新审批建设用地时,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第二十三条 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深化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
1、加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管理。应建立并完善在限套型、限
房价基础上竞地价、竞
房价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出让。
2、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项目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3、逐步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规划期内,应进一步深化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对新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法律法规,鼓励推广竣工验收后销售的模式。
第二十四条 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逐步扩大政策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1、经济适用住房规划与建设。新增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相关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一制订。
2、廉租住房规划和建设。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通知精神,要从五个方面切实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工作,其中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应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监管,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合理、节约使用,促进住房保障由“以售为主”向“以租为主”转化。
第二十五条 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及房地产,制止违法囤积土地的行为。
1、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根据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采取延长开发建设
时间、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土地置换、政府招标拍卖、依法收回并纳入土地储备等各类办法,对闲置土地积极予以盘活。
2、妥善处理城市化过程中涉及的土地遗留问题,加大各类问题
楼盘的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各类存量房地产。
第二十六条 积极稳妥的开展旧城区(城中村)改造。
为促进空间布局优化,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拓展住房供应渠道,满足居民住房需求,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以空间形态改造为突破口,逐步实现旧城区(城中村)居住生活环境的普遍改善。
第二十七条 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
严格按照国家调控政策,征收住房
转让环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
第二十八条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依法予以处理;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1、进一步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促进住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完善商品房网上交易系统,继续提高二手房交易、办证效率。
2、进一步采取措施推动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以扭转目前存在着的“重买轻租”局面。进一步从制度建设上建立和完善适合当地经济发展的房屋租赁市场机制,特别是需要通过完善财税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共同来增加租赁市场的住房供应。同时要扩大租赁管理覆盖面,建立统一的市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资源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第三十条 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测机制。
第三十一条 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十二条 加强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规划期内,应制定全市住房发展战略,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
第六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加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和与基层的沟通能力,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住房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 强化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落实本规划的重要手段。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确定的住房目标和住房建设用地的调控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对不符合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的住房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准规划选址。
第三十五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技术管理。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体系、目标、内容、方法及标准上与上层次规划紧密协调,建立住房资源的动态检测系统与长效监测管理机制。
第三十六条 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全面落实住房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严肃纠正违反住房规划的行为并追究责任,加强住房规划实施的检查,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划由河源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划由河源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