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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情 发表于 2007-12-12 22:49

第二套住房贷款认定标准统一:以家庭为单位

第二套住房贷款认定标准统一:以家庭为单位(图)

[url=http://www.syd.com.cn/][img]http://photocdn.sohu.com/20061227/Img247300127.gif[/img][/url]
来源:沈阳日报




[size=12px][table][tr][td][b][table][tr][td][img=450,211]http://photocdn.sohu.com/20071212/Img253997421.jpg[/img][/td][/tr][/table][/b][/td][/tr][tr][td][/td][/tr][/table][/size][size=12px]新闻背景

[/size]  9月27日,央行和银监会共同下发《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规定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本报讯(记者刘洋)一直悬而未决的第二套住房标准,终于明确下来。12月11日,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明确规定,以借款人家庭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并要求各商业银行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向央行、银监会报备。 [table][tr][td][table=350][tr][td][/td][/tr][/table][/td][/tr][tr][td][table][tr][td][/td][/tr][/table][/td][/tr][/table]另外,如果首套住房人均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贷款购房按照首套标准执行。

  规定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解读:丈夫贷款买房妻子买房算第二套

  对于第二套住房的界定以个人为单位还是家庭为单位,一直是各家银行制定的政策中争议最大的一条。通知明确以家庭为单位来界定第二套住房标准,央行表示,这是从中国国情出发,以家庭为单位认定比较合理,而且也符合我国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规定,这样既与我国家庭现实一致,又有利于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强化宏观调控。

  以家庭为单位来界定,就意味着夫妻双方无论任何一方有向银行申请房贷的记录,另外一方再贷款买房,都将按照首付四成,基础利率上浮10%的利率标准来归还房贷。沈阳一家国有商业银行房贷负责人介绍,目前主要依靠查询央行的个人征信系统来确定家庭成员的房贷情况,如果出现夫妻双方有在婚前办理住房贷款而征信系统中无法反映出来,银行会在发放贷款时做详细调查,并及时向征信系统提出更新。

  规定二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解读:计算贷款利率先算人均面积

  “这条补充通知使得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更为合理,充分考虑到有更换住房需求市民的实际情况。”11日晚,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个贷中心人士说。记者从统计部门获悉,2006年沈阳市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5.24平方米。如果按照这一数字计算,一个三口之家,如果第一套按揭购买的住房面积少于75.72平方米,则通过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时,仍可以享受到第一套住房贷款的优惠政策,即贷款首付三成,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15%。

  另外,之前的政策并未对通过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情况进行考虑,沈城各家银行均将公积金贷款的情况刨除在新政之外,此次补充通知明确规定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办理商业房贷,也要根据住宅面积确定贷款的执行标准。

  规定三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对发生上述情况的借款人和单位,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其所在地银行业协会报告,由银行业协会负责收集上述信息并予以通报,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检查内容。

  解读:虚报贷款材料银行联合封杀

  银行人士分析,由于央行征信系统建成运行时间较短,使部分第二套住房贷款者有空可钻,比如通过虚报收入来提高贷款成数、不及时更新婚姻信息等。上述政策执行后,一旦贷款者提供虚假信息,将面临银行的联合封杀,同时,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也将面临严重的后果。

[[i] 本帖最后由 芯情 于 2007-12-12 22:54 编辑 [/i]]

毛士生非 发表于 2007-12-13 21:06

我建议~把炒房的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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